(一)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
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相同。如“原材料”总账与其所属的“原材及主要
材料”、“辅助材料”等明细科目都是用来反映原材料的收发及结存业务的。
(2)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相同。登记总分类科目与登记其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
的原始凭证是相同的。
2.两者的区别
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详细程度不同。总分类科目是概括地反映会计对象的
具体内容,提供的是总括性指标;而明细分类科目是详细地反映会计对象的具体内
容,提供的是比较详细具体的指标。
(2)作用不同。总分类科目对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控制作用;明细分类科目
对总分类科目具有补充说明作用。总分类科目与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在总金额上应当
相等。
(二)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平行登记
1.平行登记的概念
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事项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人
有关总分类科目,另一方面记人有关总分类科目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方法。
2.平行登记的要求
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平行登记要求做到:所依据会计凭证相同、借贷方向
相同、所属会计期间相同、计入总分类科目的金额与计人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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