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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关于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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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驻明各中直及省直单位:

  根据《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闽财会〔2011〕2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2011年7月1日前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及时间

  (一)方式:采取面授教育与网络教育并行的方式,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时间: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网络教育内容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请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www.kjjxjy.com/WebAcc/)报名学习。

  (二)面授教育内容

  1、2010年7月1日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学习内容:

  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会计职业道德。

  2、2010年7月1日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学习内容:

  (1)行政事业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其中卫生系统会计人员学习内容为: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

  (2)企业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会计职业道德。

  四、大中型企业和行业财会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与行业的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并将培训计划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

  五、2011年面授教育工作委托三明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实施(地址:列东双园新村2 7幢即金源宾馆六楼,联系电话:8272132)

  六、2011年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抵当年的继续教育,应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天内持相关证明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培训。

  八、各单位应当依法保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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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会计考试网 责任编辑:厦门会计之家 2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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