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市直、五区会计从业资格办证点(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财政局/鼓楼区财政局/台江区财政局/晋安区财政局/仓山区财政局/马尾区财政局)
以下办理福建会计证办理事项注意如下(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福建省财政厅各地办理会计证信息为主):
福建省省直、市直、五区会计从业资格办证点:
办证点 详 细 地 址 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 福州市中山路23号商业厅大院建发大厦101室 87097060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原福州市温泉会展中心) 88082512
鼓楼区财政局 津泰路98号鼓楼区人民政府公共事务办事大厅 87534548
台江区财政局 台江区广达路安平1号台江区政府8楼财政局办公室 83269427
晋安区财政局 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晋安区人民政府6楼财政局办公室 83640942
仓山区财政局 仓山区南台大道航兴花园1号楼7层财政局办公室 83537728
马尾区财政局 马尾区君竹路30号马尾区政府8楼财政局办公室 8398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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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办指南(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凡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者自毕业后两年内可以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但应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非会计专业学历者和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超过两年未申请者,应参加《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考试。(注意:考取单科合格证必须在会计专业毕业之后取得)
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理财学。
参加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在有效期两年内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科目是:《会计基础》与《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市财政局受理申请的对象:
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市直单位是指由市级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机构。驻榕单位、中央企业、福州代表处从业人员由省财政厅办理。尚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按户口属地原则由所属的县(市)区财政局办理,外省和厦门的身份证学生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
三、申办程序:
1 、申请人凭加盖公章的市直企业单位(营业执照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本人劳动合同原件(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到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领取表格。《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或登录福州市会计信息网(www.fuzhou-kj.com)下载打印。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字体端正,不得涂改,填写后单位审核盖章。登记表(一)、(二)、(三)勿折。登记表必须用 2B 铅笔填涂,填涂差错的,责任自负。
2 、申请人持下列资料于到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审查手续。
(1)申请表及会计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一)、(二)、(三);
(2)近期一寸彩照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3)市直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本人劳动合同原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1份;
(5)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6)毕业证(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7)电算化证或珠算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审查合格后,所有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3 、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工作人员当即对办证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二)、(三)进行读卡,读卡后打印的信息表交由办证人员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个人信息有误的立即修改,确定无误后在信息表存根联上签字并交由工作人员存档;受理后出具的受理承诺单由个人留存,作为领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凭据,领证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
四、办证人员自办证资料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一星期,节假日顺延),持受理承诺单和身份证到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领的还须同时出具代领人的身份证。特殊情况时,以公告为准。
五、申请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 9 :00一12 :00;13:00-17:00;申办地点: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六、根据财政部规定,持证人每年必须参加 24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作为财政部门检查和今后换证的依据。
福州市财政局
2011 年12月23日
2、登报遗失声明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使用的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
1、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
2、继续教育(培训确认至上年度)
3、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提供接收地财政局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IC卡);
2、继续教育(培训确认至上一个年度);
3、加盖公章的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本人劳动合同原件
(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申请表
(调转时间3个月内有效);
5、从业资格档案转移证明(省内调转需出具,除厦门外)
6、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二)、(三);
7、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8、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职称证、电算化证、珠算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备注:①申办前先提供以上1至5项材料至本窗口领取表格②继续教育缺少财政主管部门盖章的需补盖财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出具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受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领证时间:每周一、三、五下午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编号:______
注: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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