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会计信息网讯,一些干部采取瞒报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骗购或非法获取保障房,被福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目前已有39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续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中。
这些案件暴露出住房办等权力集中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审核机制存在漏洞、责任追究亟待强化等问题。
骗购保障房
2011年2月至5月,福建省审计厅在对福州、漳州、泉州等地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一些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采取瞒报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部门在审核时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福建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审计厅提供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已初步查明3地市有300多套经济适用房被骗购或非法获取。泉州、漳州两地骗购经济适用房的16人全部为公职人员,其中一些家庭年收入数十万元,拥有别墅、价值数百万元的股份、多辆名车等财产。他们瞒报收入和个人财产状况,甚至由单位开具不真实的工薪收入方式,骗购经济适用房。”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发现,福州有59户家庭采取瞒报收入、由其他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骗取经济适用房。审计部门还发现,福州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拥有千万元公司股份、高档小车、购买了百万元以上房产、年薪超过12万元或超过低收入水平的有240户。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福州市住房管理部门对该市2010年以来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进行核查,发现有156户家庭涉嫌虚报、瞒报收入或资产,骗购经济适用房。
福建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今年以来,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39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责令退出违规购得的房屋。
漏洞要警惕
记者采访了解到,300多套保障房被骗购暴露出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行审核机制存在漏洞、骗购责任成本低等问题。
审计发现,2007年至2010年,一些福州住房办工作人员仅凭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街道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
福州市住房办工作人员唐某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确认李某等3户家庭各有2套住房情况下,采取隐瞒、掩盖方式,在“审核表”“自制房源表”中,让这3户家庭仅体现一套住房。
有关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一些骗购者在申请时只填报家庭工资性收入,对于车辆、股份、银行存款、开办企业情况等隐瞒不报。审核部门要了解申请者财产真实状况,必须通过工商、税务、公安、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协助查询。仅依靠住房管理部门承担审核任务难度大。
漳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提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骗购保障房责任成本低。被发现通常是房屋被收回,或者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价。骗购信息未与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相对接,责任人的信用评价不受影响。由于缺乏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性措施,一些违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造假蒙骗违规获利的侥幸心理。
完善监管
针对保障房审核机制存在的漏洞,泉州着手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对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镇(街)人民政府、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部门在审核中的具体职责,对于在审核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规定惩戒措施,促成部门协作、全面审核机制的建立完善。
泉州、漳州等地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建立省、市一级的信息共享机制。民政或住建部门牵头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对享受保障房待遇的对象的工商、税务、保险、住房、车辆等信息予以实时监控。一旦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办理汽车入户、工商注册、购买房屋登记、大额存款等业务,有关部门要向住房管理部门发出预警,住房管理部门要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重新认定,不再符合条件的则启动退出程序。
福建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提出,建立健全住房管理部门内部防范约束机制和外部有效监督机制,改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资格审核认定、最终核准名单公示公告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民评代表、租售对象代表、媒体等监督机制;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和社区为申请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新华社专稿)
(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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