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的时间(30日)和地点(先工商后税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开业登记的内容
4.开业登记的程序---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1)税务登记的申请 填写《税务登记表》
(2)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3)税务登记表的各类、适用对象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和审核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临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
只登记不发证(社会团体)
(二)变更登记
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一种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否则先注销再设立)、
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同开立,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1)申请。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
(2)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复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补缴税款。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l年。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5日内),先税务后工商
(1)适用范围
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注销,再设立)
(2)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和税务证件。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多选)
2.管理
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七)银行账户管理---15日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联次:三联+抵扣联
(二)发票的种类
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专业发票等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工业100万(改为50万),商业180万(改为80万)
注意:
超标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人纳税。
(1)防伪(发票联和抵扣联水印防伪图案)
(2)不得领购使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者。
③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④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⑤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3)开具范围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要求开也可)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商业(劳保除外)
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⑩设备:过时的规定。
零售单位:一般纳税人可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以。
(4)开具要求
不得涂改;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红色印泥与蓝色印泥;
(5)开具方法
单价金额
小数点误差
销货清单
大小写符号
购货方单位名称
(6)开具时限
①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交款提货---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赊销、分期付款---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签章。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的一般发票。
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①行业发票,是指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的一种发票。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②专用发票,是指仅适用于某一生产经营项目的一种发票。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1)防伪
(2)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3)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4)领购和缴销
(5)代开
(6)退货(三种情况)
3.专业发票
①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②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③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