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注册地或住所地,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账户名称与相应证件所载一致。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报送的资料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报送银行。
5、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存款人办理时限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停止使用)
1、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程序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撤销手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以下5点,同学们自己了解一下)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未注册成功)
(2)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3)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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