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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会计考试无纸化考试重点知识点讲解: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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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在本票中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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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福建会计之家 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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