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日前出台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此外,我福州市规定,培训机构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擅自设立分支教学点的;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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