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会计信息网讯: 经国务院批准,福建省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福建省财政系统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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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范围具体为: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据了解,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分为四档: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为11%,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实施零税率。
在试点过渡期间,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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