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季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知识讲解第二章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不准: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6)保留账外公款; (小金库);
(7)发行变相货币;
(8)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特殊情况,确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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