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规定(2015年)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软件产品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l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饲料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的福利工业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三)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四)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五)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六)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
(八)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九)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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