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省级各部门要在7月15日前将省级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市、县(区)。其中:原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资金,因项目无法按时完成评审,未能及时下达的,应当采取预安排的方式或者改为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市、县(区);原采取因素法管理的资金,因今年分配因素数据尚未统计完成的,应当参考去年数据及时下达,明年清算;原采取以奖代补或据实结算的资金,应当评估市县全年完成情况,提前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区),明年清算;以收定支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应当准确估算年度收入金额,及时将预算细化下达。年末清算时,出现超收入安排的,在明年预算中抵扣收回。预算执行中,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法定时间内(60天)正式下达到市、县(区)或具体预算单位。省级各部门、单位逾期没有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统一收回,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到市、县(区),由市、县(区)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优先确保省级下半年新出台的政策支出,其余资金统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公用设施等七大扩投资重点领域、产业转型升级、棚户区改造等方面支出。
二是要求到2015年末,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不得超过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8%;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上述规定的结余结转资金,由省财政统一收回,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统筹使用。
三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坚持过“紧日子”,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经费,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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