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会计信息网小结:税法构成要素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法律承担者,但并非一定是经济负担者)与负税人(正真经济负担者,在税法中不做明确规定,由什么决定呢?比如说房价高,想通过税法来打压,总打压不下来,所以并不是政府说要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就是税负的转嫁。
2.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站在了代征机关的中间,税款的传递业务)
是代征收机构来扣和收,代纳税人去交
不同:业务资金的流向的差别
我国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规定有代扣代缴义务人;(资金向外流动付款过程中,扣下一部分去交给征税机关)
我国消费税规定有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过程中,再多收一部分金额作为税,然后转手付给征收机关)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最基本的要素)的质与量
质的规定性——征税范围——税目
量的规定性——计税依据——税基
4.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营业税,按行业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等等,17%,13%等)(采用这个税率,收入差距不会有很大变化的,可以鼓励竞争用这个税率,对于企业比较多)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个体,承包绝对数变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相对数变化)全和超之分:我国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也没用全率累进税率(缩小贫富悬殊,用于个人)
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数量,重量,体积等,比如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平方米)(车按辆,比较简单可行)
5.起征点(开始征税达到的起点界限,没达到是不征税,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收的,而不是超过部分征,只对收入低部分人可以享受,比如个体的增值税、营业税)与免征额(免征的数额,没达到的不征,达到或者超过是按超过部分征收,都可以享受)
6.减免税种类
税额=税基×税率
(1)税额式减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2)税基式减免:国债利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残疾人员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100%扣除。(给他发4000,可以按扣8000扣除)
(3)税率式减免:例如营业税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正常情况是按5%)收入减按3%税率计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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