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强制性规定,体现了生育的人性化。此前规定,符合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期须达四周年以上。据了解,这个规定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当时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和平抑我省生育高峰的出现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新世纪后,我省已连续1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据省统计局的人口抽样调查,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0年的24.44‰下降到2011年的11.41‰。由此测算,如果取消生育间隔,对“十二五”人口计划的完成不会有大的影响。 省人口计生委表示,取消生育间隔后,将进一步缓解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减轻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压力。
奖励扶助标准大幅提高
《条例》大大提高对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标准。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将获得一次性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
此外,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修订后的《条例》对失独等特殊群体家庭给予特别关注,规定: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的夫妻,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为计生手术引发并发症的人员,由政府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失独家庭或者农村二女户家庭遭遇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本省规定要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