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会计考试会计从业考试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增值税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的大小分别核定;如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下三种形式:
(1)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15日纳税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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