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在异地支付。
3.信用功能――可以凭一定的信誉提前进行支付。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时可以抵消债务,如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
★★(三)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
(1)在汇票及支票(委付证券)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在本票(自付证券)中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又称主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责任(简单了解)。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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