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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会计考试无纸化考试重点知识点讲解:票据行为和票据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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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应载的事项。如果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则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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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福建会计之家 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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