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 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 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 会讨”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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