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和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一定习惯和传统,以指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定义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既要遵循社会公德,也要遵守与职业相关的特殊要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演进逐渐形成的并为多数注册会计师自觉遵守的习惯、规则、纪律;二是国家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行为和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缺失的成因
1.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经济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主要强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视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其违规成本,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和违法违规成本的过于低下导致了“劣所驱逐良所”现象的存在。
2.执业环境较差。面对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处境尴尬。由于注册会计师需接受委托人委托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而委托人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如经营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在委托与受托关系链中,委托人具有明显的地位优势,若审计结果不符合其期望,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优势单方面终止委托,另寻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失真还不能得到根本治理,中介机构运作欠规范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就失去业务来源,甚至可能危及生存;不坚持原则,又违背职业道德,承担过高的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及其中介机构的矛盾处境不难想像。
3.无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一些注册会计师无视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由于受其专业水平的限制,没能预见到不合理的风险从而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在计划和实施审计时,没能充分考虑到相关异常的情况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因而也就没有采取措施来排除对发表审计意见有重要影响的疑问和问题,导致审计失败。
4.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多头监管与监管无效并存。监管主体之间职权明确,是体制顺利和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多头监管与监管无效并存的问题。一方面,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多重监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都可以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监管权。但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导致政出多门、协调不力、扯皮推诿、处罚不严,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内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外则作为行业协会,代为行使行业管理权限。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以财政部门的文件行文,并没有以协会的形式履行职权。目前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以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强,缺乏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有效调控,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措施与建议
1.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高层次的法律”。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应有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作为保障。 具体而言,可以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就行政责任而言,要改变目前行政检查不全面、不经常,行政处罚震慑力不强的状况,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通报、公布详细的处罚原因和处罚结果,要使处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前期累积财产和收入以及其后续执业,从而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消除其侥幸心理,增强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 就刑事责任而言,可借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乱世用重典,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优化。当然,其前提是划分清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相应财务舞弊的会计责任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就民事责任而言,要改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现状。虚假信息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提供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还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仅仅停留在条文规定上。
2.净化执业环境。当前执业环境差,会计市场低水平饱和,供求关系扭曲。目前全国有近5000家事务所,僧多粥少,事务所之间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行业分割、地方保护、恶性降价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严重干扰了会计市场秩序。因此,对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要坚决取缔,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会计市场继续发生。对于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事务所要倡导做大做强,创立品牌事务所;要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严格控制新设事务所。当前执业环境差,还有制度缺陷的原因,比如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严重地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所以,要呼吁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外来干扰,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3.是加强注册会计师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广,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要具备这些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各种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一方面,我们应完善以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为主体的分层次培训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资源,科学的、有组织的进行执业人员的培训。
4.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机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协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具体而言,加强行业自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理顺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明确协会的职能定位,加大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水平。 第二,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行业的自律管理特点,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从业务监管到协会对会员管理的全部内容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指导、服务及跟踪处理,将管理重心前移,尽可能地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和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襁褓”之中,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的解决。第三,积极改组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结构,增加执业人员的比重,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能充分体现行业人员的愿望,体现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总之,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采取各种措施让注册会计师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和辱、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一定习惯和传统,以指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定义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既要遵循社会公德,也要遵守与职业相关的特殊要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演进逐渐形成的并为多数注册会计师自觉遵守的习惯、规则、纪律;二是国家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行为和活动要求的法律法规等。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缺失的成因
1.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违法违规成本太低。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经济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主要强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视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其违规成本,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健全和违法违规成本的过于低下导致了“劣所驱逐良所”现象的存在。
2.执业环境较差。面对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处境尴尬。由于注册会计师需接受委托人委托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而委托人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如经营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在委托与受托关系链中,委托人具有明显的地位优势,若审计结果不符合其期望,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优势单方面终止委托,另寻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失真还不能得到根本治理,中介机构运作欠规范的情况下,坚持原则就失去业务来源,甚至可能危及生存;不坚持原则,又违背职业道德,承担过高的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及其中介机构的矛盾处境不难想像。
3.无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一些注册会计师无视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由于受其专业水平的限制,没能预见到不合理的风险从而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在计划和实施审计时,没能充分考虑到相关异常的情况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因而也就没有采取措施来排除对发表审计意见有重要影响的疑问和问题,导致审计失败。
4.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多头监管与监管无效并存。监管主体之间职权明确,是体制顺利和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多头监管与监管无效并存的问题。一方面,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多重监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都可以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监管权。但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也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导致政出多门、协调不力、扯皮推诿、处罚不严,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内作为财政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外则作为行业协会,代为行使行业管理权限。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以财政部门的文件行文,并没有以协会的形式履行职权。目前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以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强,缺乏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的有效调控,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措施与建议
1.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高层次的法律”。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应有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作为保障。 具体而言,可以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就行政责任而言,要改变目前行政检查不全面、不经常,行政处罚震慑力不强的状况,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通报、公布详细的处罚原因和处罚结果,要使处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前期累积财产和收入以及其后续执业,从而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消除其侥幸心理,增强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 就刑事责任而言,可借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乱世用重典,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优化。当然,其前提是划分清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相应财务舞弊的会计责任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就民事责任而言,要改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现状。虚假信息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提供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还是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仅仅停留在条文规定上。
2.净化执业环境。当前执业环境差,会计市场低水平饱和,供求关系扭曲。目前全国有近5000家事务所,僧多粥少,事务所之间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行业分割、地方保护、恶性降价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严重干扰了会计市场秩序。因此,对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要坚决取缔,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会计市场继续发生。对于执业规范、信誉好的事务所要倡导做大做强,创立品牌事务所;要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严格控制新设事务所。当前执业环境差,还有制度缺陷的原因,比如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严重地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危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所以,要呼吁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外来干扰,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3.是加强注册会计师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广,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要具备这些知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各种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一方面,我们应完善以中注协、地方协会、事务所为主体的分层次培训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资源,科学的、有组织的进行执业人员的培训。
4.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政府监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机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协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具体而言,加强行业自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理顺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明确协会的职能定位,加大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水平。 第二,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行业的自律管理特点,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从业务监管到协会对会员管理的全部内容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指导、服务及跟踪处理,将管理重心前移,尽可能地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和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襁褓”之中,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的解决。第三,积极改组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结构,增加执业人员的比重,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能充分体现行业人员的愿望,体现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总之,我们必须认清形势,采取各种措施让注册会计师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良现象,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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